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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费出国留学选派新办法
   为了加强我国科学、技术、文化、管理等方面高层次人才的培养,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的交流与合作,增加出国留学选拔工作的公开性,国家教委已正式成立了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留学基金委”),并于1996年起在全国全面试行国家公费出国留学选派新办法。新办法所遵循的原则是: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政府计划宏观指导下,实行个人申请、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具体章程如下:
         一、类别、专业和国别
        1留学人员的类别为:高级访问学者和访问学者〔含访问学者(Ⅰ)(Ⅱ)〕。
  2专业、国别及资助范围按《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指南》(以下简称《留学指南》)
确定。
         二、申请人条件
          1基本条件:
  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以经济建设 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品德优良,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3)外语合格:达到“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的出国标准,或同一语种外语专业本科毕业,或曾在同一语言国家留学一年以上。
    (4)身心健康。
    2类别条件:
    (1)高级访问学者:
    ——主要是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大中型骨干企业的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科研项目的学术带头人或技术骨干及列入带头人梯队的后备人员,或目前参与国家、部门、地方重点科技攻关、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和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并确有需要到国外进行高层次研究的人员。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其中具有正高级职称者年龄不超过55岁,具有副高级职称者年龄不超过45岁。
    ——具有相当的学科、科研、技术等成果。
    ——在教学、科研、管理和生产建设 中做出突出成绩(如近期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技术攻关成果奖,有突出的科研技术成果和高水平的专著,或在国内外一级刊物上发表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或有重大的科技发明创造、或在生产、管理中有突出的工作业绩等)者,优先选拔。
    (2)访问学者(Ⅰ):
    ——应是在本人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内有较深入的研究、取得一定成果的教学、科研、技术、管理人员。
    ——已获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3)访问学者(
):
    ——应是在实际工作中做出成绩、确有必要出国培养的教学、科研、技术、管理人员,以及从事非通用语种学习、以及地区问题或某些特定专业研究的人员。
  ——具有大本以上学历,毕业后工作二年以上。
    ——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三、资助内容
    1高级访问学者:
    (1)资助的留学期限根据需要分别为三个月、半年或一年。
    (2)资助包括往返国际旅费、国外生活费、学术活动补贴费。
    2访问学者〔含访问学者(
)和(Ⅱ)〕:
    (1)资助的留学期限一般为一年。
    (2)资助包括往返国际旅费、国外生活费。
         (3)享受交换奖学金者的留学期限、资助情况根
据该项奖学金的具体规定确定。
    四、申请
    1凡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中国公民,均可提出申请。
    2申请者应按规定填写《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申请表》中的要求提交各种有关申请材料。
    3连同《申请表》一起报送的附件主要包括:
    (1)本人所属单位(大学、局级以上的科研院所、大中型国有企业、事业等单位)出具的由单位负责人签发和盖有公章的《推荐意见表》。
    (2)至少两份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学者的推荐信。
        
五、受理
    1申请者的材料由受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委托的国家出国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以下“受理机构”)受理。
    2向留学基金委缴验各种材料一式五份(原件一份、复印件四份)。
       
六、评审
    1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
    ——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表格填写是否工整准确、完整等,
    ——申请者是否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条件。
    2经初审合格的材料,由受理机构报送留学基金委。
    3留学基金委对初审合格者的材料组织同行专家评审。
    4优先录取在教学、科研、生产建设和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
    七、录取
    1根据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留学基金委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后确定初步录取人员名单,报国家教委批准。
    2留学基金委一般每年9月公布录取人员名单,并向被录取的留学人员颁发《录取通知书》和《出国留学资格证书》。
    3纳入政府间协议的留学人员,一般由留学基金委协助统一对外联系国外接受单位。其他留学人员应自接到录取通知书之日起的二年内,自行联系国外接受单位。取得对方邀请信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派出手续。超过期限未能出国者,留学资格取消。
    八、协议和经济担保
    1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必须履行按期回国服务的义务。
    2被录取的留学人员须与留学基金委签定《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协议书规定接受资助者在国外潜心学习、按期回国工作至少二年、具有两名有经济能力的经济担保人等项条件和义务。协议书经公证机关公证生效。
    3根据协议书的要求,被录取的留学人员向留学基金委指定的金融机构——“中国教育科技信托投资公司”交存保证金。保证金额根据单位所在地区、留学人员的类别、留学期限和前往留学的国别确定,金额标准1至5万元不等。留学人员交存保证金后,方能出国。出国期限为三个月的高级访问学者免交保证金。
    4留学人员按期回国并履行应尽义务,经留学基金委确认后,其出国前所交存的保证金连本带息退还留学人员本人。
    5如留学人员不按协议规定履行回国服务的义务,则应偿还出国留学的全部费用,其所交存的保证金由中国教育科技信托投资公司交还留学基金委,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另须赔偿全部资助费用的不足部分及违约金。否则,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将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九、其他
    取得国家出国留学基金资助的留学人员,其在原单位的工资、待遇等事宜,根据国家公费出国留学的有关管理规定及本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