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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鼓励品学兼优、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考生报考我校,激励新生努力学习,全面发展,特设立优秀新生奖学金。
第二条 奖励标准和奖励条件:
特等奖:10000元/人,奖励高考成绩在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列前10名的新生;
一等奖:6000元/人,奖励高考成绩在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列前11—20名的新生;
二等奖:4000元/人,奖励高考成绩在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列前21—40名的新生;
三等奖:3000元/人,奖励高考成绩在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列前41—80名的新生;
鼓励奖若干名,奖金为500元/人,奖励被我校录取且高考成绩在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名列前茅的新生。原则上每个省份一个名额,但对考生计划在100名以上且考试成绩好的省份视情况多安排名额,考生计划少且考试成绩较低的省份可不安排名额。学校综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新生整体情况确定具体人选。
以上各奖不可兼得。
第三条
奖励办法:申请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新生由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出具考试成绩、排列名次等证明材料(复印件无效)。
第四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本科生。
第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