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中国药科大学关于学生团体医疗保险的规定》

为完善我校学生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造成的经济负担,规范我校学生人身平安保险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的给付工作,让广大同学进一步了解有关政策,熟悉具体索赔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保险对象在校投保的本科生、研究生。

二、保险期限按保险单载明的日期起讫。(一般本科生为四年,研究生为三年)

三、险种内容及保险费

1.学生平安保险:因遭受意外伤害以致残疾(包括骨折、丧失或部分丧失生理机能)、死亡或病故,按保险条款规定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保险费每人每年10元。

2.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就其实际支出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合理医疗费用进行赔付。保险费每人每年20元。

3.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对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急诊及门诊费用等合理费用进行赔付。保险费每人每年3元。

四、办理程序

1.意外事故、住院治疗发生6个月之内,由学生本人携带县级以上正规医院(含县级、但一些县级专科医院不在保险责任之内)或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的下列材料,到学生工作处填写保险给付申请表。出具的材料有:

1)学号、身份证号码及联系电话;

2)住院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3)出院小结(出院纪录)原件及复印件;

4)结算清单(住院收据的每一项费用明细帐)原件及复印件;

5)如发生意外事故,需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原件(须有主治医师签名并加盖医院章)及复印件。

2.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保险公司给付赔款后,学生工作处将赔款直接交计财处;

3.学生本人凭有效证件(学生证、身份证)到学生工作处领取领款收据;

4.学生本人凭有效证件(学生证、身份证)到综合门诊部办理学校承担医疗费用的报销手续(按照药大办(2003)号159号《中国药科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暂行)》核算);

5.学生本人到计财处领取医疗报销费用。

五、注意事项

1)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住院治疗发生后6个月之内,须提出索赔申请,逾期不申请者,根据保险公司有关规定视为自动放弃保险权益。

2)以下几种情况不在理赔范围内:

a.因既往病史生病住院发生的费用;

b.住院期间的门诊费、挂号费、陪护费、取暖费、空调费、伙食费、自费药品、出院带药、就医路费等费用;

c.整容、矫形、镶牙、配镜及验光等费用;

d.因故意行为、犯罪、打架、酗酒、自杀等原因造成身故、伤残所发生的费用。

3)保险公司按保险条款规定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但对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的事项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4)学生本人办理报销等手续,如有特殊情况,可由年级主任代办。如发生学籍变动等情况应与学生工作处及时联系。

六、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保险赔偿事宜具体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与保险公司联系。学生工作处医疗保险事宜联系电话:025-85391081、85391268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