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文件要求,为做好2022年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本次补偿代偿申请材料报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偿代偿标准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二、报送材料
1.学生本人填写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纸质两份);
2.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纸质两份);
如部分单位不签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需要提供单位不签约的情况说明原件(纸质两份,学生签字、单位盖章);如单位有相关文件规定不需签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那么直接提供发文复印件(纸质两份,学生签字、单位加盖公章)。
3.就业证明原件或二次分配就业证明原件(纸质两份),即存在选调分派等情况需要二次定岗的学生只需提供二次分配就业证明原件(纸质两份)。
4.属于以下情况的学生,需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原件,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纸质两份):
(1)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
(2)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上未注明相应工作年限的毕业生。
5.请仔细阅读“附件5汇总表填报说明及审核说明”,并根据申请情况填写附件2《2022年本专科毕业生第二批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或附件3《2022年研究生毕业生第二批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电子版)。
在填写通知附件2、3时,就业单位详细地址一栏,必须完整填写省、市、县、乡四级行政区划,不能有空白项。国家规定的河南、湖北、海南、新疆4地的某些省直辖县(其他地区无此类型行政区划),地区级市一栏需注明“省直辖县”。
6.填写附件6《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人信息采集表》(电子版)。
银行卡持卡人必须为学生本人,如银行卡变更需及时将《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人信息采集表》发送至lf987lf@126.com。
7.生源地贷款经办银行为其他金融机构(非国家开发银行),需提供贷款合同扫描件电子版(内有贷款总金额、贷款年限等内容)。
三、报送方式及时间
请以学院为单位于2022年11月10日前将纸质申请材料交至行政楼311办公室,电子版汇总表发送至lf987lf@126.com。受疫情影响,不能在规定时间邮寄纸质申请材料的学生,可先提供彩色扫描件供学校初审。因个人申请材料需上报全国资助中心,务必尽快补齐纸质材料。
四、注意事项及说明
申请材料需真实、准确、完整。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因此学院在报送时应强调申请材料真实、准确、规范和翔实。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补偿代偿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有志于服务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的2022年毕业生,未能在11月10日前确定实际工作地点或未实际到岗,必须和正常就业毕业生一同在2022年11月10日前申报可提供的材料(至少填写附件1,就业单位具体到省),并在2023年基层就业毕业生开始申报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前(往年为6月)补齐所有材料。
五、开展2023年、2024年基层就业补偿代偿在职在岗情况调查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文件要求,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将分3年发放,2023年6月、2024年6月需对补偿代偿学生在职在岗情况进行审查。
届时请本次所有申请通过的学生分别于2023年6月、2024年6月登录学校网站,在学生工作处-通知公告中查看相关通知事项,并按要求及时提供材料。
附件2 2022年本专科毕业生第二批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xls
附件3 2022年研究生毕业生第二批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 .xls
附件6《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人信息采集表》.xls
学生工作处
2022年11月3日